1.1.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主要建设在城市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场、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和充电合建站、公路服务区和公路停车区
1.1.2 规划加油加气站(充换电站)用地,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建设充电站。
1.1.3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在优先保障主体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分时共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以满足本建筑物业主车辆充电需求为主,鼓励私桩共享;
2 非居住类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充电基础设施应优先满足本建筑物使用单位的车辆充电需求,适时对本建筑物访客或社会公众开放。
1.1.4 充电站所需市政需求宜优先利用就近的市政公用设施解决。
1.1.5 在城镇住宅用地、机关团体和科研用地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备宜采用交流充电方式;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设备宜采用直流充电方式;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宜根据场地条件和市场需求采用交流充电方式和直流充电方式相结合。
1.1.6 公交车、环卫车、邮政车、养护车等专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宜在日常停驻用地内结合专用停车场建设;工业、物流用地的货运车、物流车充电基础设施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在其用地内结合停车场建设。
1.1.7 公用充电站选址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同时应符合城市道路、公路规划设计的有关规定;超级充电站宜靠近干线道路,不应设置在地下。
1.1.8 场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接近供电电源并满足设施电源接入的要求;
2 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3 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声的要求;
4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有腐蚀性和破坏绝缘的有害气体及导电介质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5 不应设在防、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场所;
6 充电设备不宜设在厕所、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前述场所,应采取预防滴、漏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7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8 不应设在修车库,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停车场内;
9 场地内宜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10 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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