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件指出,本办法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总称,主要包括:
(一)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面向社会车辆提供有偿充电服务,开放经营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公交、客运、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区等场所建设的,专为特定范围群体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个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专为个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换电设施,是指通过动力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服务的设施。
文件要求,充电站选址应当符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50966-2024),满足消防、防洪排涝等安全要求。充电站宜结合地面停车场布置,一级充电站、二级充电站、三级充电站不宜布置在重要公共建筑物或民用建筑物内部,充电站的充电区不宜布置在建筑物四层及以上楼层。
文件指出,应在居民区建设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充电基础设施;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旅游场所、公共停车场、公共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加氢站和其他场地,建设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在县乡和农村地区结合实际建设快慢结合的充电基础设施。
文件还规定,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充电设施产品。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宜采用智能设施,鼓励既有充电基础设施实施智能化改造,推进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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