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运营行业快速发展,但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发现部分充电桩运营企业存在少报收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错误适用税率等问题。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逐步成为推动该行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数据,截至2025年12月底,我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qiang)总数达到2009.2万个,同比增长49.7%,突破2000万大关。其中,公共充电设施(qiang)471.7万个,同比增长31.9%;私人充电设施(qiang)1537.5万个,同比增长56.2%。
充电桩运营行业发展迅猛,但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发现,个别充电桩运营企业存在少报收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风险,有的还存在税率适用错误等问题。下面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充电桩运营企业的涉税风险及如何应对。

案例三:将“混合销售”与“兼营销售”混淆案情:深圳市C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近年来从事充电桩运营业务。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将销售电力产品和提供电力服务视为兼营业务,分别适用13%和6%税率,且拆分开具发 票。数据显示,该公司共开具了8735张6%税率的充电服务费发 票,涉及发 票金额为25.97万元。分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 征收率的销售额。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 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 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 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 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充电桩运营企业的充电业务,实质上是企业向用户销售电力产品。其充电服务是伴随企业售电过程产生的,该服务脱离售电业务无法独立存在。因此,充电业务的实质是以销售电力为主体的混合销售行为,无论是电价还是服务费,企业应当对所取得的全部销售额,按销售电力产品定性,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新的《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今年开始施行,以后其实就没有“混合销售”的概念了,取而代之的是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和征收率。“主要业务”的界定,实施条例约定的很明确:“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 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但这一表述在实际交 易场景中如何适用,可能还是会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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