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市场监管局透露,针对广西某公司安装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电动汽车充电桩违法行为,该局近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500元。
经查,广西某公司(下称当事人)从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等业务,2024年6月在来宾某酒店内设置一处电动汽车充电站,共有5个直流充电桩和2个交流充电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正常使用的充电桩均未张贴检定合格标志,当事人亦无法提供检定证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属于实行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现场检查后,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按规定向来宾市计量测试研究所提交《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申请表》,申请对上述电动汽车充电桩进行检定。2026年1月23日,来宾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出具检定证书,结论为合格。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电动汽车充电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来宾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