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上海市新型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上海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服务于新型电力系统发展的调节能力,包括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电动汽车充放电(以下简称“V2G”)调节能力、新型储能提供奖励。采用资金奖励方式,对符合要求的虚拟电厂运营商、新型储能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并网项目予以奖励。其中,2025年奖励标准适用于2025年9月1日前并网项目,具体如下: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年度奖励。对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根据调节能力给予50元/千瓦·年奖励,每个平台奖励上限150万元/年,奖励期3年。V2G调节能力年度奖励。对智能充(放)电桩V2G,根据电网企业调节能力考核结果(考核规则另行发布)给予奖励,奖励期3年。
个人自用非智能充电桩2024年底前完成智能充电桩替代的,可获得智能充电桩奖励;2025年及以后完成智能充电桩替代的,不再奖励。
《办法》特别提到,2026年至2028年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年递减: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V2G调节能力项目每年下降5%;新型储能项目每年下降10%。其中,2026年奖励标准适用于2025年9月1日(含)至2026年6月30日(含)并网项目;2027年奖励标准适用于2026年7月1日(含)至2027年6月30日(含)并网项目;2028年奖励标准适用于2027年7月1日(含)至2028年12月31日(含)并网项目。
申报奖励的企业需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能源、环保领域严重失信信息,且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申报奖励的调节能力均应达到秒级调节能力要求,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平台所聚合的调节能力不低于1兆瓦,且不低于电网企业认定数值,时长不低于2小时,技术参数满足《上海电网虚拟电厂接入技术要求》,所属虚拟电厂运营商完成虚拟电厂准入流程。平台已接入上海市虚拟电厂运营管理平台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年度响应容量占调节能力比重、响应次数占电网调度次数比重、响应电量占电网调度电量比重均达到70%。
(二)V2G调节能力。V2G调节能力由虚拟电厂运营商负责申报,虚拟电厂运营商应与用户签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虚拟电厂运营商应按年向市发展改革委上报企业智能充(放)电桩推广目标,市发展改革委经综合平衡后发布全市推广目标。智能充(放)电桩可用于替代个人用户老旧“傻瓜桩”,替代范围应为个人用户向电网企业独立报装、登记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专为该用户提供服务的非智能充电桩。智能充(放)电桩也可随新售车辆同步推广,虚拟电厂运营商可与汽车销售企业、个人用户开展合作。
1.智能充(放)电桩应满足《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桩智能充电及互动响应技术要求》(DB 31/T1296),通过车桩兼容性、设备充(放)电能力及并网能力、互动响应能力测试,并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认证。
2.智能充(放)电桩应满足电网企业响应考核相关要求,并接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
3.目的地智能充(放)电桩低谷时段充电量占总充电量比重应达到85%及以上;公共停车场库智能充(放)电桩低谷时段充电量占总充电量比重应达到60%及以上。
4.智能充放电桩每年应按电网要求实施不低于10次、不高于20次放电调度。个人用户若有意愿参与更高频次放电的,应在与虚拟电厂运营商签署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相应责任与义务。
5.智能充放电桩供货企业具有较强的供应链协同、技术服务和应急处置能力,在上海投运的智能充放电桩平均每500台配备不少于1名持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的专职技术服务人员,满足建设运营管理要求。
6.在公共停车场库内建设、向电网企业独立报装的智能充放电桩,其V2G放电电量可“自发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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