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求意见稿,具备电源条件的既有公共停车场、P+R 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 10% 的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停车场对外服务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宜针对不同服务对象设置不同比例的超级快速、快速充电设施。
鼓励停车场提供多元化充电服务,以适应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此外,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场应设置完备的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口指示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志,并明确充电设施服务时间、使用说明和收费标准。
电动汽车泊位:现场调研和结合企业反馈,目前各个停车场结合场地情况,设置的电动车泊位标志不统一,但大部分实现了与普通车位明显区分的效果。因此,考虑到各个停车场实际场地情况,本标准对电动汽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给出了“电动汽车泊位标线为实线边框,颜色应与燃油汽车停车位进行区分”的引导性表述,并不再提出电动汽车泊位的统一参考样式。
电动汽车专用泊位:按照《北京市机动车管理条例》 “非电动汽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的要求,电动汽车专用泊位需要明确标线和标识,并要告知车主“不得占用”提示。因此,考虑到各个停车场实际场地情况,本标准对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设置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不再提出泊位入口附加“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字样的表述,并给出了优化调整后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标线、标志的参考式样图。
上一条:康姆勒新能源直流充电桩:治理“僵尸”充电桩需要一点“道法” | 下一条:康姆勒重卡充电桩:上海对电动汽车V2G予以奖励! |